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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 小龍

企業管理制度具有規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對實現工作程序的規范化,崗位責任的法規化,管理方法的科學化,起著重大作用。以下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1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不提倡留職停薪,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校教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分配。

3、凡要求調入本校工作的教職工經學校考核,行政會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后第一年為試用期,試用期滿考評合格,方可成為本校正式教職工。

4、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工論處。

5、凡本校教職工連續礦工一周或累計半個月以上者,以待崗處理。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干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政教處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準假后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行政值周人員。

3、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后,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由行政值周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副校長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校長批準;一周以上,由校長簽注意見后,報教育局辦公室批準;中層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長批準。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發當月績效工資;一學期事假累計1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績效工資;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準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準假10—15天。

5、女職工的產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并公之于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15%--20%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具體辦法參照相關評先規定。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后,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見后,由學校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準。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于斗爭,事跡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開拓,創新善于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后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后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并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為學校籌集資金做出突出成績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對照上述條件,視情況可授予先進工作(或其它榮譽)稱號,或給予單項獎勵。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架,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9、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2

一、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公司宗旨的精神為維持公司的秩序,并促進業務運營的圓滑起見,凡有關從業人員規定及待遇基準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暨管理,悉依本規則訂定。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的從業人員,系指依照第六條訂定的手續錄用而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員而言。

第三條從業員應遵守本規則及附帶各種規定,服從主管人員的指示,維持職場秩序同心戮力互相協助誠實執行職務。

第四條本規則如有與法令抵觸事項及本規則未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規則所稱的職位,職種其定義如下:

(一)職位:分派與一個從業員之工作。

(二)職種:工作種類相同或類似職務的集合,其區別如下:

(1)事務職

(2)營業職

(3)生產職

二、人事

第六條公司就希望就職人員中經考試或甄選合格并經辦妥規定手續者錄用為從業員。

第七條(一)新進從業員應訂立試用契約為試用從業員。

(二)試用期間訂為40天,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以正式從業員登記錄用。

(三)試用期間如認為不適合時,得予解除試用。

第八條新進臨時從業員應訂立臨時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間訂為三個月以內。

第九條(一)希望于公司就職者須繳交下列書表:

(1)親筆履歷表。

(2)從業員調查表。

(3)最近2寸半身照片。

(4)如系推薦介紹者,即其書狀。

(5)必要時考試或甄選及格證書、服務證明書、學業成績證明書、畢業證明書。

(二)決定錄用者須繳交下列書表:

(1)保證書。

(2)志愿書。

(3)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健康診斷書。

(5)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書表。

(三)前項各款規定繳交的書表,如其記載事項有變動時,應隨時報備。

第十條公司為業務上必要時,得命派外出,長期出差暨職務或職場的變更。

第十一條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得予停職:

(一)因非業務上的傷病繼續請假達一年者。

(二)因事繼續請假達30天者。

(三)由公司調派從事于他公司的業務者。

(四)上列各款之外認為應予停職比較妥當者。

第十二條前條規定的停職期間訂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職期間得酌予延長。

(一)合乎前條第一項者,繼續工作未滿三年者六個月,滿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結核病患不拘年數,停職期間為二年)

(二)合乎前條第二項者三個月。

(三)合乎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者,視必要期間。

第十三條停職期間內,停職原因消滅時,應予復職。

停職期間屆滿而停職原因尚未消滅時,依照下列辦理:

(一)合乎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者免職。

(二)合乎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者,再命必要期間的停職。

第十四條停職期間的薪津均不給付,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的原因而停職者,如其服務機構所給付的薪津低于原待遇時,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給付。停職期間的年資不予計算,但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停職人員,公司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予解雇。

(一)業務上有不得已的需要時。

(二)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勝任業務者。

(三)工作成績或效率顯著低劣者。

(四)其他基于前項有不得已的原因時。

第十六條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準予退職:

(一)死亡者。

(二)屆退休年齡者。

(三)經申請辭職獲準者。

(四)超過停職期間而未能復職者。

(五)雇用期間有定期,其期間屆滿者。

第十七條從業員希望辭職者,應于辭職前30日提出申請,但公司認為有其不得已的特別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退休年齡訂定為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公司認為必要時,得依下列條件繼續雇用:

(一)職員得訂定為期一年的雇用契約。

(二)得變動職種或調動職務。

(三)降低待遇或依照臨時從業員辦理。

第十九條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時,須辦理移交,將公司發給的身份證明書貼章繳還,并將經辦事項,保管的文件、金錢、財務,移交清楚。

第二十條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時,凡公司權益所屬的金錢財務,除有爭執者外,須即時繳還,權利者有所請求時,須自請求日起七日內繳還。

第二十一條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者,如請發服務證明書時,應即時發給。

第二十二條未滿18歲或女性從業員于自解雇日起,七日內返鄉者,應給付其必要的車資。但其責任在于本人的原因而經主管機關核準而解雇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從業員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服務體制,服從上司的指示。

(二)保持品格,崇尚誠意,重視名譽,溫和誠懇待人。

(三)工作須誠實、認真、迅速且努力不懈。

(四)增廣知識,鉆研技能為他人之楷模。

(五)嚴守業務秘密,不得外泄。

(六)各種設備、器具、借用物品,須加保護愛惜,原料、物料、消耗物品須力求節約。

(七)工作時間中,不得有與業務無關的行為。但如有不得已的事由,參加團體活動者,應獲得公司的同意而為之。

(八)不得非法結黨,互相反目或無理要挾煽動罷工風潮擾亂秩序。

(九)從業員間有意見不合情事者,須立即報請主管裁斷調解。不得互相毆斗、胡鬧,更不得懷恨,在外尋仇報復。

第二十四條從業員如欲兼辦其他職務或從事商業者,須事先向公司報備,但公司認為業務上有妨礙者,得不予允許。

第二十五條從業員在公司外時,應佩帶規定的職員幟章,在公司內時佩帶名牌,或攜帶另行規定的身份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從業員因故意或過失而使公司遭受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但如系過失者,得酌請予減免。

第二十七條從業員雖在工作時間內,為行使公民權利或執行公眾職務時,得請求必需的時間,但于不妨礙行使權利或執行公眾職務時的情形下,得變更時間。

第二十八條從業員為業務上需要時,得予變更職種,或協助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一)從業員上下班時須由規定的門戶進出,并親自打卡,或于簽到簿上簽到。

(二)從業員于發出開始工作的信號時,須立即進場準備隨時工作,與結束工作的信號而后結束工作,整理整頓以免妨礙次日的工作,之后迅速出場。

(三)結束工作信號已響而當日預定的工作尚未完成者,服從上司的指示。

第三十條從業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進場,或命其退場:

(一)帶有酒味者。

(二)攜帶非工作上必要的火燭、兇器或認為危險性器物者。

(三)衛生上認為有害者。

(四)停職期間中者。

(五)業務上已無必要,而仍在公司內拘留不去者。

第三十一條因私事外出者,須事先受所屬主管的許可,而在休息時間內辦理。但有特別事由者,在工作時間內,亦可準許外出。

第三十二條從業員因私事會客須在休息時間內,并指定地點會晤,但情形特殊而受所屬主管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從業員因業務上的需要,得要求居住于一定地區或宿舍,但須經主管核準為限。

第三十四條從業員因傷病或其他事由而欲請假或遲到、早退者,應事先向所屬主管報告,并經核準,但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迅速報備。

第三十五條從業員因病需請假一星期以上者,須提出記載休養必要期的醫師診斷書。

第三十六條從業員欲為私事而旅行者,應事先將其旅行地點、聯絡地點、所需日數明確告知。

作息時間

第三十七條從業員的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分為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三十八條(一)從業員得自由利用休息時間,但需離開事業場外者,應辦妥規定的手續。

(二)休息時間原則上一次休息,但視業務需要得予變更。

第三十九條要哺育出生后未滿一年之嬰兒者,應事先報備,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得給予一日兩次,一次30分鐘的哺育嬰兒的時間。

第四十條從業員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命其工作時間外或休假日加班。

第四十一條從業員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命其出差:

(一)從業員出差為整理資料在其他事業場外將全部工作時間或一部分工作時間從事于工作,而無法算定工作時間時,除公事先指示一定時間外,視作依據八小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工作。

(二)出差結束時,須依據出差規定提出出差報告書。

(三)出差旅費依照出差規則支給。

第四十二條(一)從業員休假日如下:

(1)法定休假日(星期日)

(2)國定紀念日

(3)新年視實際需要適當調整休假日期

(4)其他由政府公布臨時休假日

(5)其他公司認為必要的臨時休假日。

(二)前項(1)(2)(3)(4)款所定休假日,薪津照給,但臨時從業員除外。

第四十三條(一)從業員因業務上必要時,得命全部或一部分照常工作變更其休假。

(二)依照前項變更休假日時,原則上應在前七日訂定調換休假日期。

(三)休假日以休假為原則,如因業務上需要奉命于休假日工作或延長工作時間者支給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業務上的必要時得派從業員值日、值夜、值勤津貼依照薪給規定給付。

第四十五條公司以自當月1日至當月30日到職者以當月1日為到職計算基準日,在公司繼續工作一年以上而前一年工作日數達全工作日之九成半以上者,給予特別休假日如下:

(一)在公司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在公司繼續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在公司繼續工作五年以上者,每年十四日。

(四)在公司繼續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日,每年加給一日,其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

(五)特別休假期間的薪津照給。

(六)從業員申請特別休假日時期,如有妨礙正常業務運營時,得予分開或另定時期,不休假限于展期至翌年有效,有展期日數時,其取得順序,應自展期部分開始。

(七)特別休假人員,應事先向所屬主管申請,但為業務上需要時,得予變更休假時期。

(八)特別休假日,不得抵充已報備的事假,病假及其他休假日調換。

第四十六條(一)預定在六星期內生育之女性有所請求時,應給生育假。

(二)生育假八星期,但三個月以上小產者四星期。

(三)生育期間的薪津照給,但生育假到職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四十七條從業員有所申請時,得給予下列假期,但有重復情形者,從最多日數的一方,如公司規定的休假日包含在內時,均不予延長休假或另給休假日。

(一)本人婚假8日

(二)子女婚假2日

(三)配偶生產假2日

(四)父母、配偶、子女喪假8日

(五)祖父母、配偶之父母6日、親兄弟、姊妹喪假3日

(六)配偶之兄弟、姊妹及同居親族喪假1日

(七)不可抗力的天災、地震等災變時,必需日數

(八)傳染病或其他事故,交通斷絕時,必需日數

(九)因預防傳染病而預防接種其反應劇烈被醫師禁止工作者,必需日數

(十)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或社會團體通知作證人,鑒定人,參考人等身份出席者,必需時間或日數

(十一)行使選舉權及其他公民權或經公司核準擔任公職人員為執行公務者,必需時間或日數

(十二)因業務上負傷或患病者,醫師證明期間

(十三)因職務調動單身前往他縣市赴任者3日

(十四)因職務調動帶眷前往他縣市赴任者5日

(十五)因職務調動赴任后,前往攜帶居住他縣市眷屬者4日

(十六)接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或征訓者,照征召日數及往返必需時間或日數

(十七)(1)其他認為必要時,必需日數

(2)上項各假應事先向所屬主管人員申請,如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補辦手續。

(3)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命其提出證明書。

(4)上項各假均以公假論。

(5)上列第(十)(十一)兩項不給薪津,第(十二)項依法補償,其他各項薪津照給。

第四十八條從事業務的業務員,得予另定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休假日。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3

1、總則

為推進公司發展,提升企業文化,健全員工管理,公司依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相關條例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稱的員工,系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及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

凡公司員工,均應嚴格遵照執行本規章制度(除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2、招聘與錄用

2.1公司對員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據年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動態情況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標,保證人員選聘和錄用工作的質量,為本公司選拔出合格、優秀的人才,并使之適應業務發展要求。

2.2公司招聘、選聘、錄用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

1)公正、公平、平等競爭、親屬回避;

2)先內部選聘、調配,后外部招聘。

2、3公司聘用員工內部流程:

1)用人部門提出崗位人員需求計劃,填寫《人力需求申請表》上報總經理審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據總經理的批示,按照《崗位分析說明書》的要求辦理內部選聘、調配,或對外統一發布招聘信息。

2.4應聘人員須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應聘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門聯合對應聘材料進行斟選,確定擬聘人選和招聘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組織安排招聘的面試考核工作。

2.5參加面試考核的應聘人員應真實填寫有關表格,按表格規定程序完成面試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調查核實員工工作經歷及個人背景的權利。

2.6面試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試,完成對應聘人員身份、學歷、證件、任職資格的考核;

2)由用人單位面試,完成專業任職資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復試并完成應聘者資格核查。

4)對于重要職位的招聘需由總經理作最終的面試考核。

5)考核由以下幾項內容組成:

a)儀表、修養、談吐;

b)求職動機和工作期望;

c)責任心和協作精神;

d)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

e)相關工作經驗;

f)素質測評;

g)必要時增加筆試;

6)具體辦事流程見《招聘面試流程》。

2.7經核準擬試用的外部應聘人員,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試用并安排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可在入職后一周內提供有效體檢證明),體檢合格者,按規定時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拒絕受聘。

2.8外部應聘人員辦理入職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及戶籍證復印件;

2)學歷證明、英語級別證書;

3)職稱證明、崗位資格證明;

4)結婚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與原單位解除勞務合同證明;

6)原單位社保證明以及近期體檢報告;

7)當期免冠近照4張;

8)親筆填寫《員工入職登記表》。

上述資料不齊者,不予辦理入職手續。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遲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公司領導批準后,于入職后2周內補齊資料,否則不予留用和資遣。

2.9公司全體員工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均應及時知會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確保與你有關的`各項權益:

1)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

2)婚姻狀況;

3)誕生子女;

4)發生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

5)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2、10公司保留審查新入職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立即被除名,并要求賠償公司為招聘該員工而付出的一切費用。

2、11報到程序包括:

1)辦理報到登記手續,簽訂《新員工入職試用合同》;

2)領取考勤卡、辦公用品和資料等;

3)接受入職培訓;

4)與部門主管見面,接受工作安排。

受聘者接到錄用通知后,應在指定日期到達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應與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聯系,另行確定報到日期。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____________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董事會核備。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六)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準正式任用。

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

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

(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__日。

(二)員工工資每月__日發放。

第六條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調遷

第一條本廠基于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出差

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給假

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準。

(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準。

(三)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考核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____________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準后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于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

第二節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于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在工廠內打架斗毆者。

13、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5

一、 目的:

為使學校人事檔案管理與利用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規則。

二、 內容:

1、歸檔制度

(1)對資料進行鑒別,看其是否符合歸檔要求。

(2)按照資料屬性、內容,確定其歸檔的具體位置。

(3)將資料放入檔案,并輸入資料庫。

2、核查制度

檢查核對一般定期進行。但突發事件之后或對有些檔案發生疑問之后也要進行檢查核對

3、保衛制度

(1)指定專人負責檔案保管。

(2)備齊必要的存檔設備。

(3)檔案柜保持清潔,不準存放無關物品。

(4)不得擅自將人事檔案材料帶到公共場合。

4、 統計制度

(1)人事檔案的數量。

(2)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補充情況。

(3)檔案整理和保管情況。

(4)檔案及設備利用情況。

5、 轉遞制度

檔案轉遞一般由工作調動等原因引起,

(1)取出應轉走的檔案;

(2)填寫人事檔案轉遞記錄;

(3)按發文要求包裝、密封

6、借檔制度

(1)由有關單位部門開具介紹信,說明要求出具證明材料的理由,并加蓋公章。

(2)其次,人事檔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3)證明材料由人事處審閱,加蓋公章,然后登記、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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