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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制度規定

| 小龍

管理制度具有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以下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醫療機構管理制度規定5篇,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規定精選篇1

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確保醫用計量器具在醫療診斷和治療中準確、安全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組織機構

醫院設立計量管理室,歸屬于醫療設備科,是醫院的職能管理部門,設備科長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醫院的計量管理工作,計量管理員負責具體的實施工作,各科室的護士長或科主任負責本科室的計量管理工作。

計量管理室的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對計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制訂本單位醫用計量器具的管理制度,報院長批準后實施。

(三)統一管理醫用計量器具的申購、采購、驗收、入庫、貯存、發放、降級和報廢的各個環節。

(四)組織對計量器具確認間隔,以保證在用計量器具的準確可靠。

(五)做好計量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

(六)做好計量器具的維護保養及維修管理,確保計量器具始終在合格的情況下使用。

(七)做好法定計量單位的管理。

(八)做好計量人員的管理。

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制度

(一)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由專人(計量管理員)負責管理和協調。

(二)在上級計量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醫院計量室按照《計量法》的要求和有關的規定,統一管理全院的計量工作。

(三)統一建立全院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臺賬、分戶賬、分類賬,保管好有關的技術檔案和檢定證書。

(四)加強與計量檢定部門的業務聯系,做好年度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工作。

(五)隨機地對在用計量器具進行抽檢,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六)對違反計量工作制度產生的后果,報領導作相應的處理。

三、計量器具的采購、驗收、入庫、降級和報損制度

(一)采購

1.證件的查驗

對國產計量器具應查驗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及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CMC;對一次性強檢的計量器具應查驗CCV標志;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進口計量器具,在購置前應查驗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書》,采購符合計量管理和技術要求的計量器具。

2.技術要求的把關

購置時,要審查計量器具的型號、規格、精度等級、測量范圍、計量性能等,以保證計量性能的準確可靠。

(二)驗收

1.查驗產品說明書、計量檢定證書、合格證、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及標志等文件資料;

2.按產品的技術條件,對照說明書逐項進行測量、驗收;

3.填寫安裝、驗收報告。

4.若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首次使用前(有出廠計量檢定證書的除外),應送有資格的計量檢定部門進行檢定。只有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才能投入使用。

5.對驗收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入庫并作退貨處理。

(三)入庫

驗收和檢定合格后的計量器具方可入庫,并做好財務入賬。

(四)貯存

計量器具的貯存應嚴格按照該產品要求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抗電磁干擾、清潔、防震等)貯存,并注意放置方向。

(五)領用

領用前對計量器具要進行統一編號,由計量管理員建立臺賬并編制周期檢定計劃。發放時,要提醒操作者使用的注意事項,必要時,制訂操作規程,以便正確操作和使用。

(六)降級處理

在用計量器具檢定后不符合精度、準確度要求時,應進行修理,若修理后仍達不到原精度或準確度等級的,或在用的某幾項指標合格,其余指標不合格者,應予以降級使用,在計量器具歷史記錄卡中作好記錄。

(七)報廢

對于檢定后不符合精度或準確度要求的計量器具,經修理仍達不到最低精度或準確度要求的,應予報廢。報廢手續按醫療設備報損、報廢制度執行,待有關部門批準后,在計量臺帳及財務賬目中注銷。

四、計量器具的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一)使用計量器具的部門,必須做好計量器具的使用與保養工作,制訂出相應的使用操作規程,由專人負責,并嚴格按照說明書及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二)所有計量器具都應建立使用記錄和定期維護保養;常用計量器具應每次使用后擦凈保養,不常用者應定期做通電試驗。

(三)存放計量器具的場所,要求清潔衛生。溫度、濕度要符合檢定規程的規定,并保持相對穩定。易變形的計量器具,要分類存放,妥善保管。嚴禁計量器具與酸、堿等腐蝕性物質及磨料混放。

(四)在用計量器具必須有計量鑒定證書和合格標記,發現合格證書丟失或超期,要及時查找原因,辦理補證手續。

(五)計量器具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報計量管理員處理,各使用部門無權擅自修理計量器具。精密貴重儀器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送修,并做好記錄。

(六)計量器具的外協修理

本單位不能修理的計量器具,應委托已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并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單位修理,并有被委托方的檢修證書。修理后應開具合格證書。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1.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

2.超過檢定周期;

3.無有效合格證書或印鑒;

4、計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內失準、失靈;

5.未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五、計量文件、技術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一)計量資料檔案由計量管理室兼職計量管理員專人負責收集、保管和建立。

(二)計量器具資料檔案與醫療設備檔案相配合構成完整的計量檔案。

(三)計量器具的檔案內容

1.如計量器具是固定資產,則按醫療設備檔案內容建立檔案外,還應有檢定證書等。

2.如計量器具是低值易耗品,則檔案內容應包括申購合

同、說明書、合格證、檢定證書等。

(四)計量器具的臺帳包括:

1.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2.計量器具管理臺帳;

3.工作計量器具分戶管理臺帳;

4.計量器具歷史記錄卡;

5.計量器具周期檢定計劃表。

(五)按規定的保存時間保管好計量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若銷毀檔案資料須經批準。

(六)對發生丟失計量檔案的事件,應做好記錄、查清原因再追究責任。

(七)需要查閱檔案文件資料,履行借用手續,以防丟失和損壞。

六、計量管理實施細則

(一)強制檢定

1.對在冊的強檢計量器具應有送檢年度計劃明細表。

2.所有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按規定的確認間隔(即檢定周期)進行檢定。

3.對送檢的計量器具應作出受檢率(送檢數/在用數)、合格率(檢定合格數/在用數)的統計表。

4.工作計量器具應連續定期檢定,并保存好檢定合格證或校對記錄。

(二)計量器具的標記管理

1.對所有計量器具試行A、B、C等標志管理,A類代表強檢計量器具,B類表示依法管理計量器具,C類表示一次性或指示性計量器具。

2.對強檢計量器具試行彩色標志,合格的標記用綠色,準用標記用黃色,不合格禁用標志用紅色。

(三)不合格計量器具管理

1.對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應有禁用紅色標記,停止使用,隔離存放。并設立專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禁用、停用登記本。登記本內應記錄名稱、使用部門、檢定日期、檢定單位、檢定人、不合格原因、處理意見、最后結論、備注等內容。

2.不合格計量器具經修理并檢定合格后,可再次投入使用,把維修報告及檢定證書存檔。

七、中藥配方計量數據管理

中藥配方計量準確性應符合規定要求。

八、法定計量單位管理

(一)各種文件、處方、醫療規范、統計資料等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二)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應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并備案。

九、計量人員管理

(一)確定兼職計量管理員,具體負責計量管理工作。

(二)有計劃地對計量人員進行培訓,檢定持證上崗。

十、計量事故管理

在醫療過程中,可以是因醫療計量器具準確度或其他計量問題,而引起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如發生這種問題,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處理計量糾紛的方式有檢定和調解,首先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解決問題。

(二)計量調解是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計量糾紛雙方進行的調解。根據計量糾紛的特殊情況,計量調解一般應在仲裁檢定以后進行。

(三)仲裁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用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所進行的以仲裁為目的的計量檢定、測試活動。仲裁檢定可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直接受理,指定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

(四)情節嚴重并引起醫療事故,應保護現場,以便有關人員前來找出事故原因并記錄;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處理。

(五)一般事故如是人為因素引起,則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處理;對于管理不善引起的,應分析原因,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以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規定精選篇2

設備器材科是醫院醫療設備管理的專業部門。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設備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中的規定,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實施醫院的設備管理。

一、參加醫院醫療設備的全過程管理,醫療設備的規劃調研、立項審查、設備選型、購置驗收、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等前期工作。

二、負責醫院范圍內醫療設備的業務管理。組織各使用科室建立建全設備臺帳及設備維修保養記錄,按固定資產臺賬貼標識卡統一管理。

三、負責編制落實醫療設備的維修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醫療設備調撥、報廢的鑒定及報批工作。

五、負責組織編制、審查上報醫療設備的購置、更新計劃。積極推廣應用設備狀態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不斷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科學的管理方法。

六、定期下科室巡回檢查設備的使用及完好情況。

七、分類建立健全設備臺帳明細,建立設備管理數據庫。

八、按規定上報統計報表資料,做好年度大型醫療設備的效益分析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努力提高設備的使用率。充分發揮設備的效益。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規定精選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務院批準發布的《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管理。

第四條 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質量定期檢查、評估與反饋制度。醫療機構醫務部門負責病歷的質量管理。

第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歷資料。

第二章 病歷的建立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標識號碼。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標識號碼與患者身份證明編號相關聯,使用標識號碼和身份證明編號均能對病歷進行檢索。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第八條 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要求書寫病歷。

第九條 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第三章 病歷的保管

第十條 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十一條 門(急)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檢查檢驗結果及時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條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后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急)診病歷,并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首個工作日內將門(急)診病歷歸檔。

第十三條 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后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四章 病歷的借閱與復制

第十五條 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第十六條 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患者就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條 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五章 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第二十四條 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

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復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條 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第二十七條 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第六章 病歷的保存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可以采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條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__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后醫療機構繼續保管。

醫療機構撤銷后,所保管的病歷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__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于__年公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醫發〔〕193號)同時廢止。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保證用藥安全、有效、經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內以醫院藥學為基礎,以臨床藥學為核心,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藥的藥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藥品管理工作。

第三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療機構藥事工作是醫療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應設立藥事管理組織和藥學部門。

第五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

第二章 藥事管理組織

第六條 二級以上的醫院應成立藥事管理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外)可成立藥事管理組。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監督、指導本機構科學管理藥品和合理用藥。

三級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臨床醫學、醫院感染管理和醫療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二級醫院的藥事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上述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組,可以根據情況由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上述人員組成。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組)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 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由5~7人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機構主管負責人任主任委員,藥學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

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的日常工作由藥學部門負責。

第八條 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的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按照《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機構有關藥事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確定本機構用藥目錄和處方手冊;

(三)審核本機構擬購入藥品或配制新制劑及新藥上市后臨床觀察的申請;

(四)制定本機構新藥引進規則,建立新藥引進評審專家庫,隨機抽取組成評委,負責對新藥引進的評審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機構藥物使用情況,組織評價本機構所用藥物的臨床療效與安全性,提出淘汰藥品品種意見;

(六)組織檢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藥品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七)組織藥學教育、培訓和監督、指導本機構臨床各科室合理用藥。

第三章 藥學部門

第九條 醫療機構(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外)應根據本機構的功能、任務、規模,在保質保量完成醫療機構藥事工作的基礎上,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相應的藥學部門。

第十條 藥學部門在醫療機構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機構藥事管理,按照《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監督、管理本機構臨床用藥和各項藥學服務。

第十一條 藥學部門要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藥學保健工作模式,開展以合理用藥為核心的臨床藥學工作,參與臨床藥物診斷、治療,提供藥學技術服務,提高醫療質量。

經藥事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核醫學科可購售本專業所需的放射性藥品。其他科室不得從事藥物配制或藥品購售工作。

第十二條 三級醫院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由具有藥學專業或藥學管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擔任;二級醫院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由具有藥學專業或藥學管理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并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擔任;一級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由具有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擔任。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根據藥學工作實際需要配備與其任務相適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藥學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相應的工作制度。制定自配制劑質量標準,負責自配制劑原料和成品的質量檢驗;抽檢購入、貯存和調配的藥品的質量。

第十五條 各項檢驗記錄(原始記錄、檢驗依據、檢驗結論)必須完整,檢驗報告書寫清楚,并經復核簽字后存檔。

第四章 臨床藥學管理

第十六條 臨床藥學工作應面向患者,在臨床診療活動中實行醫藥結合。臨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方案設計;建立重點患者藥歷,實施治療藥物監測,開展合理用藥研究;收集藥物安全性和療效等信息,建立藥學信息系統,提供用藥咨詢服務。

第十七條 逐步建立臨床藥師制。臨床藥師應由具有藥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按《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衛人發[20__]164號)有關規定取得中級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1.深入臨床了解藥物應用情況,對藥物臨床應用提出改進意見;

2.參與查房和會診,參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討論,對藥物治療提出建議;

3.進行治療藥物監測,設計個體化給藥方案;

4.協助并指導護士做好藥品請領、保管和正確使用工作;

5.協助臨床醫師做好新藥上市后臨床觀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饋藥物安全信息;

6.提供有關藥物咨詢服務,宣傳合理用藥知識;

7.結合臨床用藥,開展藥物評價和藥物利用研究。

第五章 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八條 藥物臨床應用是使用藥物進行預防、診斷和治療疾病的醫療過程。醫師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藥物臨床應用時須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十九條 醫師必須尊重患者對應用藥物進行預防、診斷和治療的知情權。醫務人員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在做好觀察與記錄的同時,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條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處方或醫囑所列藥品無治療意義或可能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應提出質疑或拒絕調配;對違反治療原則,濫用藥物或藥物濫用者應按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新藥臨床研究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新藥臨床研究。違反規定者,將依法嚴肅處理,所獲數據不得作為新藥審批和申報科技成果依據。

第六章 藥品供應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藥學部門要掌握新藥動態和市場信息,制定藥品采購計劃,在保證藥品供應前提下,加速周轉,減少庫存。同時,做好藥品成本核算和帳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藥品采購要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或參加集中招標采購。藥學部門要參與藥品采購工作,建立并執行藥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藥學部門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藥品倉庫應具備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適宜的倉儲條件,保證藥品質量。

第二十五條 化學藥品、中成藥和中藥飲片應分別儲存、分類定位、整齊存放。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性藥品必須另設倉庫,單獨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監督使用。

第二十六條 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養護,防止變質失效。

過期、失效、淘汰、霉爛、蟲蛀、變質的藥品不得出庫,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七章 調劑管理

第二十七條 藥品調劑工作是藥學技術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門診藥房實行大窗口或柜臺式發藥,住院藥房實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單劑量配發藥品。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處方管理制度,認真審查和核對,確保發出藥品的準確、無誤。發出藥品應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項。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超劑量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為保證患者用藥安全,藥品一經發出,除醫方責任外,不得退換。

第二十九條 根據臨床需要,可建立全腸道外營養和腫瘤化療藥物等靜脈液體配制中心(室),實行集中配制和供應。

第八章 臨床制劑管理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取得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文號的品種。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在市場銷售。

確屬臨床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在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所用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應符合藥用標準。

第九章 藥學研究管理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創造條件,支持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結合臨床實際工作需要開展藥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藥學研究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1.開展臨床藥學和臨床藥理研究。圍繞合理用藥、新藥開發進行藥效學、藥物動力學、生物利用度以及藥物安全性等研究;開展化學藥品和中成藥新制劑、新劑型的研究。不斷提高醫療機構藥學技術水平;

2.運用藥物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醫療機構藥物資源利用狀況,對藥品應用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合理使用衛生資源;

3.開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范化、標準化的研究,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4.開展藥學倫理學教育,遵循職業道德,改善并不斷提高藥學研究質量。

第三十七條 藥學研究必須尊重受試者的隱私權和知情權,不得損害受試者利益。

第十章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相應的藥學專業技術活動。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負責對本單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重視臨床藥師的培養和使用,充分發揮其在臨床藥物治療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要制定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計劃,組織醫療機構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參加規范化培訓和繼續教育,并將完成培訓計劃和取得規定的繼續教育學分,作為考核和晉升高一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及聘任的條件之一。

第四十二條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在醫院藥學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對藥學學科的發展和藥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的;

(三)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事跡突出的;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規定精選篇4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醫院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醫院應當設置(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三、開展防火巡查。醫院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并明確巡查人員、部位。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加強消防設施和消防控制室管理。醫院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且每年至少檢測1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應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程序(見GB25506-)。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掌握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設備。

五、規范消防安全標識。醫院應當規范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處應當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記載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卡片或者記錄。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新上崗、轉崗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七、建立志愿消防隊。醫院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并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八、開展消防演練。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九、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筑;

(三)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四)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五)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設備;

(七)室內吸煙和違章使用明火。

(八)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置鐵柵欄等障礙物。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規定精選篇5

一、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與行為準則:

1、服務理念:患者的滿意是我們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們共同的心愿,用親情服務,用愛心施術。

2、儀表、儀容:美觀、整潔、大方、得體。

3、服務語言:

(1)稱謂:按職業、職位、統稱。

(2)要尊重患者和患者家屬;吐字準確(講普通話);要有情感性,快慢適中;要有保護性(注意患者的隱私、缺點)。

(3)常用的謙語。

(4)禁忌的語言:推理性的語言,頂撞性語言,傷害性語言。

4、行為規范: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嚴于職守,認真工作。

(3)優質服務,禮貌待人。

(4)打電話時,要時間適宜,一般不得超過3分鐘,語言簡練。

5、勞動紀律:按時上崗,工作時不準干私活,不能串崗、換崗、離崗、聊天。

6、職業紀律:醫務人員書寫要符合要求,不能亂開證明文件,不能開展特殊醫療服務,不能隨便評價他人的醫療技術,不能私收財物,不能推薦成藥、生活用品、保健品、辦公用品等。

7、安全守則:嚴格遵守診所各項規章制度。

二、醫師崗位責任制度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帶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 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致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歷等,并對病人作認真仔細的檢查。

4、 醫師必須認真寫門診病歷,作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待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5、 醫師應根據需要按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的適應證、藥品理作用、用量、用法、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據處方。

6、 根據社區疾病發生、流行特點,負責社區健康狀況調查和社區健康診所,作好社區居民的衛生工作宣傳。

7、

8、 負責疫情登記、報告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 負責社區的健康咨詢門診工作。

9、積極參加公司和有關門部組織的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有關新知識、新業力,提高專為技術水平。

三、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1、 人員聘用:

(1)、公司所聘用的醫師應當符合《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的要求,即取得醫師資格后經注冊連續在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公司內診所可作為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二執業地點進行注冊,但每個診所至少有1名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一執業地點。

(2)、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診所服務工作,愛崗敬業,服務行為規范,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熟練掌握醫療技能,勝任診所服務工作職責。

2、培訓

(1)、制定年度業務培訓、考核計劃,并組織實施。

(2)、根據服務工作需要,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短期培訓、進修等學習,定期進行檢查。

(3)、有計劃的選送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慢性病管理及康復醫療等業務培訓。

(4)、執行衛生局有關繼續教育的規定。

(5)、每周組織一次的業務學習。

(6)、每季度對醫師進行一次業務理論考試及技能考核,時間為季度末。

(7)、每年度末,組織召開一次醫學論文交流會。

3、考核與獎懲

⑴、考核目的

為提升診所管理水平,建立嚴謹、規范、公平、公正的人才發展與競爭機制,促進診所人事管理的良好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⑵、考核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所有診所員工。

⑶、考核原則

a、 考核工作是以人為本,確保診所人才培養、管理與使用的基礎性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根據考核具體規定嚴格組織實施,確保考核工作制度化、標準化、定期化。

b、考核要素主要包括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和組織觀念、勞動紀律。 c、員工的上崗、任職及崗薪調整等均以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⑷、考核工作操作流程:

a、員工根據《員工考核自我評述表》首先進行自我評價。

b、診所負責人按照《員工考核表》、《業務主管考核表》及《員工考核評定標準參照表》的考核內容與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并評

c、考核結果經相關負責人簽字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匯總、存檔。

⑸、考核組織與實施

考核工作由門店負責人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⑹、考核時間安排:

每年度考核二次,時間安排在6月和12月下旬。

四、技術規范與工作制度

1、技術規范

⑴提供一般常見病、多發病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醫療服務。

⑵疑難病癥的轉診。

⑶危急重癥的識別,現場緊急救護和及時轉診。

⑷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

2、工作制度

⑴應準時開診,醫務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診室內應保持清潔整齊的環境。 ⑵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熱情耐心,有禮貌,關心體貼患者,耐心地解答問題。宣傳衛生防病知識;開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詢。

⑶醫師對工作應嚴謹,簡明扼要、準確地記載病歷。認真填寫門診記錄,按時統計上報。 ⑷堅持查對制度,保證醫療質量安全。

⑸積極開展慢病管理,按規定建立慢病檔案,并規范化管理。

⑹采用保證療效、經濟適宜的治療方法,合理檢查、科學用藥,盡可能減輕病員的精神與經濟負擔。

五、醫療事故防范與報告制度

為認真執行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保患者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診所對全體員工定期進行醫德醫風教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衛生部等部委制定的相關配套文件為行為準則,嚴格依法行醫。以法行醫、以德行醫作為每位員工年度考核的內容之一。

2、醫務人員嚴格執行診療常規,門店負責人經常深入檢查工作,及時糾正問題。對容易發生醫療糾紛和安全問題的科室進行重點管理。

3、醫務人員應充分理解和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及同意權;醫師在實施檢查治療方案前,將診療計劃如實告訴患者,取得患者和家屬的理解、認可與配合。

4、辦公室對醫療質量實行定期監控,對因質量問題引起的投訴,分析原因,尋找事故隱患,制定防范措施;如確系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過失,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將采取整改措施,防止隱患釀成大錯。對違規違法行為,嚴格按醫院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向院醫療質量管理與考核小組匯報。

5、醫院對員工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定期組織考核,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六、醫療質量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把醫療質量放在首位,把質量管理納入診所的各項工作中。

2. 公司要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即建立診所、職能部門質量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1)樹立為病人服務的思想。醫療質量管理的內容及措施應力求為滿足病人的需要,保證醫療工作以最佳和技術狀態為病人服務。

(2)質量管理以控制預防為主的思想。

(3)系統管理的思想。

(4)標準化管理的思想。

(5)科學性與實用性統一的思想。

(6)對新招聘來人員進行嚴格的崗位教育,學習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教育。

3. 開展全公司性質教育。

4. 各科要定期組織學習規章、職責及各種操作規程和專業基礎知識

5. 對質量觀念弱者要進行強化教育。

七、藥品銷售及調配處方管理制度

1、在醒目位置懸掛企業的合法證照及公布監督電話。

2、診所應寬敞、明亮、整潔、用具齊全、完好、衛生;陳列藥品的貨架、貨柜整齊,宣傳廣告符合要求。

3、營業時間內,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并掛牌明示:藥師不在崗,不可銷售處方藥。

4、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在崗執業藥師或藥師要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和咨詢。

5、營業員應遵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項,防止差錯事故的發生。

6、銷售處方藥品時,處方應經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以上職稱的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對有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重新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審核、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8、發貨時應根據取藥憑證核對顧客姓名和藥劑貼數,有特殊要求的應向顧客說明。

9、在藥品銷售過程中發現藥品質量問題,應立即停售,及時填寫“藥品復檢通知單”,報告質管組予以處理。

10、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方式。

11、注意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發現不良反應的情況,應及時填寫“不良反應報告表”上報質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八、就診患者登記制度

1、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登記、統計制度。

2、各種醫療登記,要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并妥善保管。

3、診所應做好各項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登記、醫療質量統計,一般包括治愈率、病員疾病分類、初診與最后診斷符合率等。

4、公司應根據統計指標,定期分析醫療效率和醫療質量,從中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工作。

5、門店負責人要督促醫師統計工作,按期完成各項統計報表,經領導審核后,存檔。

九、財務、收費管理制度

1、正確貫徹執行各項財經政策,加強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以身作則,奉公守法,對一切貪污、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2、合理組織收入,嚴格控制支出。凡是該收的要抓緊收回,凡是預算外的、無計劃的開支應堅決杜絕。對于臨時必須的開支,應按審批手續辦理。

3、根據單位計劃,正確及時編制年度和季度的財務計劃,辦理會計業務。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期限,報送會計季報和年報。

4、加強醫院經濟管理,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經濟核算的管理工作。

5、凡本院對外采購開支等一切會計事項,均應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如發票、帳單、收據等)。原始憑證由經手人、驗收人和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能以據報銷。一切空白紙條不能作為正式憑據。

6、會計人員要及時清理債權和債務,防止拖欠,減少呆帳。

7、財務部門應與有關科室配合,定期對設備、藥品、器械等資產進行監督,及時清查庫存,防止浪費和積壓。

8、每日收入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9、原始憑證、帳本、工資清冊、財務決算等資料,以及會計人員交接,均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在社區支持部主任領導下,負責全中心的計算機及網絡系統、信息資料、統計等管理工作。

十、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1、計算機是中心現代科學管理的重要工具,各種統計數據是中心現代科學管理的重要信息,信息資料統計室是中心醫療、財務等數據信息是中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嚴格按照《統計法》的規定進行工作。

2、建立健全各種登記、統計、臺賬,做好統計匯編。

3、編報上級規定的各種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或篡改。

4、分析各種統計指標,定期給中心領導和有關科室提供醫療、教學、科研、社區衛生服務及經濟管理工作所需各種統計數據。

5、監督各種醫療登記、醫療質量統計等信息資料填寫完整、準確,原始記錄和字跡清楚,妥善保管并逐步實行統計工作的標準化、計算機化、規范化。

6、遵守各種信息資料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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