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為保障設備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可以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編精心收集整理的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參考文本,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來欣賞一下吧。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參考(篇1)
一、新增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設備經批準購買后,須報設備動力科備案。
第二條 經設備動力科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咨詢,方可確定檢修項目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設備。
第三條 為保證設備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協助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對設備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設備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設備項目確定或設備購進后,設備動力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并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由設備動力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后填寫“設備驗收報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設備管理規定
第六條 電氣機械設備使用前,設備管理員要與生產管理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設備動力科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 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設備性能的程度,設備動力科考核合格,上崗操作。
第八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第九條 設備動力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設備情況,并列入工作考核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設備管理規定
第十條 設備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拆除、報廢之前,設備動力科要進行技術鑒定與咨詢。
第十一條設備動力科指派專人對設備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設備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鑒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報廢、拆除申請單”附意見書一并上報,按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批準后,交付供應部辦理,新設備到位后、舊設備報廢、拆除。
第十四條 報廢、拆除舊設備由生產管理部、設備動力科、安全環保科分工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設備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生設備事故,設備主管、生產管理部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 發生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設備損壞程度、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事故發生后1個工作日內)。
第十七條 設備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注處理意見,報生產管理部經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完畢,生產管理部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設備檔案。
第二十條 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權限,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第二十一條屬設備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采取防護措施。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參考(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制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叉車制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 制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不得制造叉車。叉車制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制造活動。
第五條 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制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 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第八條 境外企業銷售境外制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 叉車使用
第十條 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戶單位等。
第十一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 2 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說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 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臺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 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 叉車作業人員 (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 終端用戶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后,終端用戶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于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 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 對于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范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 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后,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戶單位,并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制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戶、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參考(篇3)
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措施有設置防護欄桿,孔洞加蓋,安裝安全防護門,滿掛安全平立網,必要時設置安全防護棚等。
一、高處作業的一般施工安全規定和技術措施
1、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3、懸空、攀登高處作業以及搭設高處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4、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診斷患有心臟病、貧血、高血壓、癲癇病、恐高癥及其他不適宜高處作業的疾病時,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5、高處作業人員應頭戴安全帽,身穿緊口工作服,腳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帶。
6、高處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體,應一律先行撤除或予以固定。所用物件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清理時應采用傳遞或系繩提溜方式,禁止拋擲。
7、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和大雨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懸空與攀登高處作業。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漏雨、漏電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或重新設置。
8、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和拆除。因作業必須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時,必須經有關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的可靠措施,作業完畢后立即恢復。
9、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立即報告,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二、高處作業的基本安全技術措施
1、凡是臨邊作業,都要在臨邊處設置防護欄桿,一般上桿離地面高度一般為1.0-1.2m,下桿離地面高度為0.5-0.6m;防護欄桿必須自而下用安全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
2、對于洞口作業,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板、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
3、進行攀登作業時,作業人員要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能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4、進行懸空作業時,要設有牢靠的作業立足處,并視具體情況設防護欄桿,搭設架手架、操作平臺,使用馬凳,張掛安全網或其他安全措施;作業所用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技術鑒定方能使用。
5、進行交叉作業時,注意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必須設置安全防護層。
6、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電梯的進出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時,防護棚應設雙層。
7、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參考(篇4)
一、聯鎖分為工藝聯鎖和設備聯鎖,根據其重要性,分成A、B兩類。其中關鍵、重要的工藝系統聯鎖和可能涉及發生人身傷害、設備損壞或產品重大質量事故的聯鎖劃為A類聯鎖,其他為B類聯鎖。
二、聯鎖需要變更(包括設定值、聯鎖程序、原理等的變更)、解除、恢復、取消時,應事先車間提出申請,由申請方辦理審批單, B類聯鎖生產部審核,A類聯鎖廠領導審核。在審批單上應寫明原因、實施方案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執行聯鎖保護系統的變更、臨時/長期解除、取消等作業時,應辦理聯鎖保護系統作業(工作)票,注明該作業的依據、作業執行人/監護人、執行作業內容、作業時間等。
四、新裝置或設備檢修后投運之前、長期解除的聯鎖保護系統恢復之前,應對所有的聯鎖回路進行全面的檢查和確認。對聯鎖回路確認,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參加,檢查確認后,應填寫聯鎖回路確認單(表)。
五、聯鎖保護系統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檢測元件、線路和執行元件)、運算單元應隨裝置停車檢修進行檢修、校準、標定。新更換的元件、儀表、設備必須經過檢驗、標定之后方可入系統。聯鎖保護系統檢修后必須進行聯校。
六、新增聯保護系統必須做到圖紙、資料齊全。
七、為杜絕誤操作,在進行解除或恢復聯鎖回路的作業時,必須雙人操作的方式,一人操作、一人現場監護。在操作過程中應與相應車間工藝操作人員保持密切聯系。處理后,必須在聯鎖工作票上詳細記載并簽字確認。
八、聯鎖系統的盤前開關、按鈕均由操作工操作;盤后開關、按鈕均由儀表人員操作。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參考(篇5)
控制系統主要包括DCS控制系統、PLC可編程控制器、閉路控制計算機系統、汽車裝車站以及在先進過程控制中使用的上位計算機等。
一、電儀工段應加強對系統的日常維護檢查,根據責任區劃分進行點檢和定期維護。
二、 系統周檢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填寫缺陷記錄,并立刻組織人員處理解決。
三、由電儀工段專業人員按照實際進行備品備件儲備,并定期對軟件進行備份。
四 、崗位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操作規程,愛護機器設備,嚴禁任何人運行與系統無關的軟件,計算機必須專人操作,嚴禁串用或隨意調整,操作人員和其他非電腦維護人員不得更換電腦硬件和軟件,嚴禁使用來歷不明的軟件、光盤和其它有可能帶來病毒的工具,嚴禁使用系統電腦進行上網。
五 、工藝參數、聯鎖設定值的修改,要由生產部門提出申請或辦理聯鎖工作票后(申請和工作票要由生產部審批),由電儀專業人員或廠家人員進行修改并做好記錄。
六、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嚴禁進入控制室,控制室人員應按規定著裝。進入控制室作業人員必須采取靜電釋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帶的靜電
七、控制室內嚴禁吸煙,嚴禁帶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控制室吃東西,機柜上下不得堆放雜物。
八 、控制室內必須經常清掃,消防、安全設施要齊全,并定期進行檢查。
九、系統供電及接地系統必須符合標準,UPS電源是過程控制計算機系統的專用電源,室內的維修用電、吸塵器、電風扇、空調機用電及其他臨時性用電一律不得接入計算機電源系統。
十、非專業人員不得私自運行其他與生產無關的操作。操作人員和其他非電腦維護人員不得私自退出監控系統,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便支用電腦設備。
十一、工控電腦是我公司生產控制和管理的核心,凡因個人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要嚴格追究其責任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