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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有限公司章程制度

| 小龍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商貿有限公司章程制度,希望大家喜歡!

商貿有限公司章程制度【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 企業地址:__________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__X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商貿有限公司章程制度【篇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等x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地址: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遵守公司章程;

⑵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商貿有限公司章程制度【篇3】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一單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

許可經營項目:無。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1:__X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股東2:__X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貨幣。貨幣出資額占出資額的100%,股東出資額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貨幣出資額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時間:從公司注冊起五年內分次認繳全部注冊資金。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已經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任,在改任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任,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任的監事就任前,愿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3)取得紅利。但是,股東決定不取紅利的除外。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出資;

(3)依其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任職除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來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令,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三)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六)執行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對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固定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企用予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股東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六)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七)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八)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公司營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項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四)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六)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七)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八)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商貿有限公司章程制度【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出資,設立 天津原筑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衛生潔具

酒店設備、計算機及配件、辦公設備、文體用品、金屬材料、閥門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10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李攀以貨幣方式投入1000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0%;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30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商貿有限公司章程制度【篇5】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縣__商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縣迎賓大街中段路西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家用電器、五金電料、家具、針紡織品、(不含倉儲)、太陽能、熱水器、鋼材、建材(不含木材)、服裝服飾(不含倉儲)初級農產品、辦公用品、管材、婚慶用品、日用雜貨、通信器材、衛生潔具、陶瓷制品、塑料制品、不銹鋼制品、其他機械設備及電子產品銷售;投資咨詢、房產咨詢服務。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人民幣 (其中實收資本150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證件號碼:

股東姓名:劉X

住 所:__省邯鄲市__縣__鎮雪濤北街23號

身份證號碼:130424196606__33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 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及比例

劉書林 貨幣 人民幣150萬元(占注冊資本100%)

第七條 股東應在本章程簽訂之日起15日內繳清認繳的出資額。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和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擔任。執行董事對公司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有關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經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公司終止。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__年x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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