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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用

| 小龍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怎么寫?看看吧。管理制度具有可執行性。組織所設置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以下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用,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用精選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制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用精選篇2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準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用精選篇3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發票開具管理,明確發票相關人的責任,保障各種稅務發票的安全完整、填開合法合規。

2、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所有部門。

3、含義

本制度所指的發票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由我公司對外開具的法定收款憑證,該憑證上必須印有稅務機關監制章。

4、內容

4.1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名稱(章)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稅務登記號、稅率、稅額、供貨方名稱,地址及稅務登記號等。

4.2我公司目前使用發票由經營和納稅范圍決定,由公司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發票領購。

5、發票的`領購和領用

5.1公司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從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5.2公司的發票填開人或保管人負責本公司發票在稅務機關的的領購。

5.3發票領購人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時,要攜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同時也要單獨建立自己公司的發票領購臺帳,及時與發票領用簿上的記錄核對。

5.4公司領用發票時應建立發票領出備查簿,領出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5.5公司應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在變更注銷稅務登記時,同時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6、發票的開具

6.1公司只有在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與本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相符的經營活動時,才能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得對經營業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

6.2公司發票開具人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認真審查發票開具內容,對于不符合要求和情況不明的應拒絕開具發票,并及時向財務經理反映情況。

6.3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應整本回收,及時向財務經理匯報,同時與領購稅務機關聯系解決。

6.4開具發票時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公司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

6.5各發票開具完成后,發票存根要單獨裝訂成冊,妥善保管,特別對機打發票存根更要認真核對,按編號裝訂保管。

6.6發票開具應在公司財務部,開具人為公司指定財務人員,不允許委托其他人員代開的發票;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財務人員應該保管好自己的發票軟件系統密碼,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訴他人。

6.7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和虛開發票;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擴大公司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

6.8開具發票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做到項目填寫齊全、書寫規范、字跡清楚、不得缺聯填寫,加蓋印章時應印跡清楚。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加蓋“作廢”印章。

6.9發票開具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時,必須及時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以及其他符合稅務機關開具紅字發票要求的。有關資料,同時在退回發票加蓋“作廢”印章。

6.10因稅務機關啟用新版發票而禁止舊版發票時,公司發票專管人員應攜帶稅務機關的發票領用簿核銷,舊版發票應繳回稅務機關或加蓋“作廢”印章妥善保管。

6.1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根據銷項稅額合理估算,使應交稅金與公司資金情況相結合,做好納稅策劃,避免稅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資金緊張。

6.12發票開具流程:

6.12.1業務部門發票經辦人填寫《發票申請單》及附件(銷貨清單需要的填寫,不需要不填),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再交財務部財務經理進行復核,財務經理復核無誤后,交發票管理人開具,蓋章后交由經辦人。

6.12.2業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申請單》及附件,應附銷售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及出庫單,以及其他有關銷貨證明憑證(如運費憑證等)。

7、發票的管理

7.1公司發票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各自空白發票實物,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應及時報告直接財務經理;財務經理得到發票丟失的消息后應主動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盡力減少損失。

7.2鑒于公司的實際情況,發票開具人和發票保管人為同一人,對發票的管理、使用負有直接責任。因此而造成稅務機關罰款或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采取措施的權利。

7.3發票存根應隨時裝訂成冊,年末裝箱歸檔,便于以后查詢。

7.4公司發票管理人要保管好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例如: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發票領購臺賬、發票領出備查簿、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等,如果公司發票業務小,以上資料可以合并設立;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應視同財務檔案管理,不得毀損或丟失。

8、其他

8.1公司要建立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按照發票開出的流向逐份登記,分別記錄發票號、開票客戶名稱、金額、業務經辦人和開票人。

8.2本制度修改權、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以前與本制度相抵觸的規定廢止,具體業務按照本制度執行。

8.4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用精選篇4

發票是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稅務機關稽核的依據,必須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加強財務監督。

第1條

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認真審核業務部門提供的開票明細,認真核對所開據商品的規格、品種、數量要與結算系統中的銷售合同信息核對是否相符。審核購貨單位、名稱、稅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必須認真核對確保準確無誤情況下,才能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2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的要求: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第3條

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前,一定要核對銷貨收款情況,沒收到貨款情況下一搬不給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4條

銷售成本沒有取得進項發票,銷售貨款沒收到情況下,需要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有相關領導批準。

第5條

開據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及時通知相關業務人員簽收取走,并讓其及時郵寄給客戶,以免因超過抵扣期限,造成客戶不能抵扣發票作廢。

第6條

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認真審核,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開戶行、賬號、稅務登記號、發票號等相關信息,確定發票符合規定,可以抵扣,有問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及時通知相關業務人員讓其盡快更換。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用精選篇5

為規范員工操作,對發票進行嚴格管理,有效控制發票開據情況,特制定以下發票管理制度,望前臺員工嚴格執行。

一、發票備用

1、前臺發票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即前臺發票每日標準額度為10000元。

2、該金額已足夠平日散客開據發票,團隊退房應由前臺通知財務提前準備發票,由財務處直接給團隊開據發票。

二、發票開據登記

1、客人在前臺辦理退房手續時主動提及開據發票,接待員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實際消費金額給客人開據發票。

2、在結賬單備注欄上注明(已開票,客人簽字)字樣,并邀請客人簽字。若客人未開據發票,則在結賬單備注欄上注明(未開票)字樣,則不用客人簽字。

3、結賬單上會顯示本次消費金額,及應退款金額等消費信息,應再次邀請客人簽字確認。

4、若客人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會有客人的兩個簽字,若客人不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只會有客人的一個簽字。

5、前臺接待應將開了發票和不開發票的結賬單分開存放,以便財務核對。

6、在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登記房號、客戶姓名、消費金額、開票金額及經手人。

三、發票金額核對

每日收銀箱內剩余的發票金額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應必須等于10000元。

四、發票補充

1、財務部每日早上應派專人到前臺對發票進行核對和補充。

2、清點收銀箱剩余發票的金額,然后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是否為10000元。

3、把已開據發票的結賬單拿出來再次核對金額。

4、將已開據發票的.總金額補給前臺。

5、將已補充發票的結賬單和未開票的結賬單帶回財務部。

五、任何人若將酒店發票據為已有,處以罰款,并開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執行。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用精選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用精選篇7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使用管理,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安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票領購、保管

1、領購發票時,必須由發票專管員向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

2、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必須按規定存放到財務部保險柜。

3、需開具時必須將已開具好的發票妥善保管,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及時放到保險柜。

4、對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及作廢的,月末必須按規定裝訂成冊,并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放時限存放,確保完整無損。

5、嚴禁將公司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嚴禁給未發生實際購銷和勞務業務的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7、嚴禁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8、發票管理員必須按規定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核銷手續。

9、發票專管員因工作變動或調離必須按稅法和企業管理制度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條: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開具范圍,開具發票。

公司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應開具普通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三條:專用發票按以下要求開具

1、字跡清楚。

2、項目填寫齊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4、各項目內容準確無誤。

5、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6、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7、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第四條:嚴格按照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提前或滯后。

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限規定如下: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五條: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做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公司。將該發票各聯次注明“作廢”字樣,作廢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在購買方已付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公司,作為公司開具負數發票的依據。

3、公司取得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要裝訂成冊,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保管。

第六條: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聯按期裝訂成冊。

第七條:不丟失、損(撕)毀發票,不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第八條:對不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九條:丟失專用發票,必須按規定程序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一條:對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經發現,必須規定及時上報當地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按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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